据原告称,2016年8月15日,他委托武汉某物流公司,将自己的衣物和一些保健品运到江苏常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提货后,开具了托运单,双方约定运费为15元,大约一后到货。一星期后,在江苏常州没有等到包裹。又等了几天,还是没有来。打电话去物流公司询问,才得知货物已经丢失。找到物流公司,要求对方赔偿遭到拒绝2016年10月,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赔偿丢失的物品共8000余元。 法庭上,物流公司出示双方当初填写的托运单,其中有这样的约定:托运物品应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的按保价赔偿,没有保价的最高赔偿不高于运费的5倍物流公司称,没有申请保价,只能按运费的5倍賠偿,也就是只赔75元。则认为,是否选择保价运输,他有选择权。而且这种规定是物流公司的单方要求,是“霸王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原告走访了多家物流公司,发现每家物流公司出示的托运单上“未保价物品如若丢失,赔偿不超过托运费的5倍(最多10倍)”的格式条款。当询问“保价”与不保价的区别时,一位经理说,保价了,损失最终由保险公司赔,一般额度是灭失货值的80%。 思考: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