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4 年 5月10日,因 做生意急需资金 ,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借款 4 0,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 16 年 5月10日止,年利率为6.35%,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约定 将 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某支行,但双方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只是 签订 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在合同上提到了用 自有的某某地房产作抵押,并将房产证交付给 某支行 保管。同时, 某支行 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营业部承担借款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催讨未果。 某支行 诉至法院,要求 以所抵押的房产 偿还借款本金 4 0及利息,营业部负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