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十几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以大大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方法。区教育局便要求该中学将的教学方法整理成材料以便在各校推广。学校指派青年教师帮助整理材料。到教的班上跟班听课,并向教。并请教,然后根据自己的构思拟写了10万字的《教学方法介》材料,学校对写成的材料很满意国。该材料由区教育局油印散发到各中学。材料上只写了该中学校名,并署整理者姓名。数日后,某出版社编辑见了这本油印的材料,认为公开出版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便根据该材料是介教学方法这一点,找到联系出版事宜。也认为有必要公开自己的教学主法,便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对油印的材料稍作文字加工,便以《速成英语学习法》为书名出版发行。作者署名,前言中对致谢,感谢他对这本书的整理工作。发现该书出版后,即向出版社提出,该书作者是自己而非,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该书并予以更正,但出版社未予理睬。又找到交涉,承认出版的图书是根据整理的材料修改而来,但认为不论是油印材料还是出版的图书的内容都是介自己的教学方法的,所以自己有权决定修改、出版该书。提出,原油印材料是自己构思编写的,尽管所写的内容是介的教学方法,但材料的文字表述、章节体例均为自己独立创作,自己决定材料能否修改、出版的权利人。此时校方也提出、均是本校教师,两人均不能对原油印材料和出版的图书主张权利,只有学校权利决定修改、出版问题。所在学校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