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甲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书》,约定了甲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工程质量、进度及文明施工要求,同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双方的责任,约定先支付工程款的90%,剩余10%等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因甲无法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公司与甲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必须在2010年3月10日完工,如果不能完工,无权主张剩余劳务费。甲在2010年3月5日完成该工程,递交了结算书。但***公司一再推脱付剩余工程款导致甲无法按约定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甲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劳务工人工资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