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丧事过程中,原告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元,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系1995年5月被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随生活、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