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 万元,境内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以管理费用形式支付给母公司费用30万元; (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5)投资收益中含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分回的68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所得的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