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欲出资50万元与合资成立M有限公司。甲某与丙某协议约定,甲某委托丙某以丙某的名义向M公司出资,并且由丙某代替甲某行使股东权,但若涉及股利分配、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丙某应该取得甲某的同意方可行使权利。对此,知情。公司成立后,丙某、作为公司股东,其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中。后,丙某与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N公司的投资50万元。甲某对此不知情。事后,甲某得知公司变动,与、丙某发生争议。就该情况,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某可以以自己为M公司的实际股东且知情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增资扩股协议无效 B.可以主张甲某的姓名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中,因此其无权对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作出干预 C.甲某与丙某的协议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甲某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外第三人N公司,即使N公司知道甲某为隐名公司股东也不例外 D.甲某请求确认增资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但其可以根据与丙某订立的协议追究丙某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