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富公司于2016年10月委托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人员任该审计项目的负责人,他决定在决算日前先实施某些审计程序,包括对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复函中5家公司提出了以下问题: (1)本公司资料处理系统无法复核贵公司的对账单。 (2)大体一致。 (3)公司11月30日的第36902号发票(金额为10000元)系目的地交货,本公司收货日期为12月5日,因此,函证所称11月30日欠贵公司账款之事与事实不符。 (4)本公司2016年10月份预付货款2500元,足以抵账单中所列两张发票的金额1500元。 (5)所购货物从未收到。 针对顾客复函中提出的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应采取何种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