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02年3月,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 2002年3月,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于 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