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空调,合同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共计380万元,本月应收回75%货款,剩余货款于下月10日全部收回。由于购买方本月资金紧张,实际支付不含税货款190万元。 (2)将成本为15万元的自产智能空调扇(新产品,无市场销售价格)用于本企业职工宿舍。 (3)当月销售空调,收取价税合计金额48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1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及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共计8万元。 (5)购进一批电磁炉,作为奖励发给职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0.32万元。 (6)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 (7)购进一辆小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 已知:空调的增值税税率为13%,成本利润率10%,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在本月抵扣。 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1)甲企业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甲企业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3)甲企业本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