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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向白云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买,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9月22日,白云公司给蓝天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蓝天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蓝天公司在2012年9月2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如白云公司在2012年10月1日复电给蓝天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蓝天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白云公司接到蓝天公司2012年9月20日电报后,于9月2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蓝天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大地公司,蓝天公司是否需对白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