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某研究所工程师,从同乡处得知某机械厂研制的“电冰箱电子控”未获成功。基于自己的兴趣,在该控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己家中的电冰箱上进行分析,开始研制一种新型的电冰箱电子控。在此过程中,曾为购买元器件及完成其他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同年10月,的样机经专家证明基本达到了设计效果,11月,在研究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领导的同意,主动邀集、等三人组成对口研制小组,进一步完善样机的功能,并着手申请生产场地的准备工作。 2000年4月,所在研究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00年5月,专利局对电冰箱电子控专利申请予以公告。见到后,于6月7日向该研究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改专利申请文件中认定的职务发明的错误。2001年5月,专利局在未接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授予某研究所的电冰箱电子控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号为5666,设计人为、、、。对此不服,准备请律师替其申诉。 要求: (1)本案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归谁所有? (2)、、、等四人中谁具备设计人的资格? (3)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