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9年度、2×10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8 000万元,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9年度、2×10年度与所得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甲公司20×9年发生广告费支出1 000万元,发生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20×9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 2×10年发生广告费支出400万元,发生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2×10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 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0×9年1月1日,以1 043.27万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6%,年实际利率为5%。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3)甲公司20×8年12月12日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取得成本为400万元,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税法采用5年折旧,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相同。 2×10年末,因该项设备出现减值迹象,对该项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发现该项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没有变更。 根据税法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在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4)2×10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甲公司于2×10年购入的对乙公司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1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明细科目为2 800万元(税法认可),“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为200万元。其中2×10年根据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假定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乙公司的投资。 (6)甲公司20×9年末为开发A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3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5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2 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A新技术符合上述税法规定,A新技术在当期期末达到预定用途。假定该项无形资产从2×10年1月开始按10年直线法摊销,与税法处理相同。 要求: (1)计算20×9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2×10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