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 2009 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 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有一位叫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几种观点】 1、旅行社自始自终处于违约状态,对其违约行为应该负完全的责任。保险公司对黎民等三人应当给予赔偿 2、旅行社没有违约及违法行为,其无法按照原先约定提供吃住行,是由于云南旅游火暴这一旅行社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引起的,故无须承担责任。司机及导游等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他们本人承担后果,且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后者无须赔偿。 3、旅行社对飞机误点而推迟旅游时间不承担责任;对在云南期间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司机及导游的行为,旅行社因雇佣关系而应承担责任,但若保险公司已进行赔偿的,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