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日,某制药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产品销售收入10 0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会计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税所得额为2 000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甲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 支付某电视台广告费1 000万元。 (2) 支付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其中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100万元)。 (3)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赞助某青少年足球俱乐部) 200万元。 (4) 缴纳工商部门的罚款100万元。 (5) 缴纳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万元。 (6) 该企业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0万元。 (7) 在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中败诉,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诉讼费10万元。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该企业的所得税额(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