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1月,长沙某餐馆利用6位哺乳期妇女的人乳,开发出60多个人乳菜品。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此举是否合法。该餐馆在推出“人乳宴”之前,合法性问题向卫生监督部门请示过,湖南省卫生监督所的负责人认为,对“人乳宴”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作任何规定,只能责成当地卫生监督所先调查,拿出处理意见。 事实上,在此之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2000年5月19日曾签发“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其内容是“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人体母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因为该文件当时只是针对上海市卫生局有乳食品管理请示作出的批复,所以该批复此前只下发到了上海市卫生局。长沙“人乳宴”推出前,并无就此举是否合法请示卫生部有关部门,所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直以为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人乳宴”未作任何规定。 但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批复虽然不具有法规、规章级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现在出现“人乳宴”问题的长沙卫生部门也已经拿到了该批复,因此,对于违反该文件的行为将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该法第9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本案详情同学们可自行查阅资料) 请问:卫生部的批复能否作为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