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遗孀)曾与是邻居,曾帮整理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又与合作,并将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