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做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