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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5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2017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17年12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4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此事通知甲和,甲不同意。2018年5月,合伙企业为某关系户提供一般保证,结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付款时,直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合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逐项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