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0年4月,市机械加工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电子机电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往这种情况下,市机械加工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问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