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购买了一套120m2的住房,同年8月,开发商通知入住。在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后,高高兴兴的领到了新房钥匙。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对新房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处质量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员工将其一一记录在验房单上。于是,退了钥匙,要求等提出的质量问题解决后再来收房。 两个月后,物业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质量问题已经彻底修好,可以收房了。一后,再次前往收房。经过验房确认,房屋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于是收下了钥匙,但是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交齐第一次验房到现在的物业费。认为,应该从自己验收房子合格之日起才能收物业费,或者从要求自己再次验房的挂号信寄出的次日起收取。因此,与物业公司各持已见,争论不休。请问: (1) 物业公司是否应收取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 如果物业公司不向收取这段时间的物业费,则应该收取?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