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上市公司,销售及购买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只有甲材料一种并专门用于生产乙产品,该公司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2019年11月1日,甲材料的计划单价为80元/千克。计划成本总额为2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16010元(超支)。 资料(一),11月份,甲材料的入库与发出业务有: (1)3日,收到上月采购的甲材料600千克,实际采购成本为4951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4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1000千克。 (3)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甲材料一批共计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3300元,发生运杂费113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17元。款项及运杂费已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4)15日,收到本月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的甲材料,验收时实际数量为4780千克,经查明,短缺的200千克系由于供货单位少发货,要求供货方退还多付款项,另20千克系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购入该批材料的运杂费全部由实收材料负担。 (5)16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3250千克。 (6)28日,从外地Y单位购入甲材料1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78000元,增值税为1014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资料(二),生产车间生产乙产品的资料有: (1)乙产品的生产需要经过三道工序,工时定额为50小时,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道工序的工时定额依次为10小时、30小时和10小时,原材料在产品开工时一次投入。 (2)11月初,产品成本为82450元,其中直接材料71610元,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10840元。 (3)11月共发生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为172360元。 (4)11月共完工乙产品650件。 (5)11月30日,乙产品的在产品为260件,其中在第一、第二和第三道工序的依次为50件、110件和100件。 资料(三),12月1日,黄河公司与上市公司华山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库存甲材料3200千克偿还所欠华山公司的债务,债务账面价值为328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材料价款272000元,增值税税额3536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黄河公司因与华山公司债务重组而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