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8月份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 购进生产用材料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2) 接受某单位投资转入生产用材料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 收回上月委托加工的包装物一批,并部分地投入使用。但月末尚未支付加工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委托加工协议规定,该批装物的加工费(不含税)为10 000元。 (4) 将上月购进的生产用材料无偿赠送给某单位,账面实际成本为20 000元,该批材料已在上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向某公司销售自制产品1 0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500元,共获销售额500 000元, (6)本月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200元,税款288元。 (7)经营设备修理、修配业务,取得修理、修配收入(含税)5650元。 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