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是一家专门从事机械产品研究与生产的企业集团。2004年3月,该集团拟扩展业务,欲投资6 000研制生产某种型号的机床。经研究,共拟出两种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乙、丙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间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丙企业。 经调查核算,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为每单位10 000元(这里一单位是指生产一件最终产成品所需原材料数额),乙企业以每件15 000元提供给丙企业,丙企业以每件20 000元的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的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的进项税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 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那么甲企业年增值税额为: (10 000×1 000×17%—850×1 000)元=850 000(元) 乙企业年增值税额为: (15 000×1 000×17%—10 000×1 000×17%)元=850 000(元) 丙企业增值税额为: (20 000×1 000×17%—15 000×1 000×17%)元=850 000(元) 甲、乙、丙增值税额合计数一85+85+85=255() 第二套方案是设立一个综合性公司,公司设立甲、乙、丙三部门。基于上述市场调查材料,可以求出该企业年增值税额大致为: (20 000×1000×17%—850×1 000)=2 550 000(元) 分析要求:试比较两种税务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