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 “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1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华之妻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问题】请根据法律规范和法理知识对本案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