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00元和2.30元一公升的价格销售,得款8000余元。被抓获后,被告人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其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 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现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单位既没有汽车也没有司机,更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原工作单位证明,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证明,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阅读时做的标记)。 (7)证明,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证明,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出售汽油票的同伙证明,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本案中,上述公安人员侦查收集到的证据分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请按照我国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等分类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