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经人介绍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住宅居住。购房后,即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住宅为1.2元/平方米收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物业公司必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清洁卫生、绿化、保安等九项内容。其中保安方面约定:实行24小时保安的义务,每天巡查十二次,固定岗设六个并对电梯、大堂等监控。 2006年8月31至11月8日期间,因其房屋被盗,共5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2007年3月23日,物业公司以拖欠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共计563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述法院会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