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6月9日进入乙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后乙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9日-2018年7月8日.乙公司为了员工在年底能拿到工资回家,实行分期支付工资,每月支付生活费650元,余下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由于生产业务订单多,乙公司在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30日经常安排员工加班,2016年的国庆节也未休息,但乙公司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在6个月内给予员工实行了调休,乙公司认为已实行了调休,所以按照员工的工作时间计算,该期间已不存在加班费.2017年3月6日,也同单位的因琐事争吵,继而动手打架,乙公司将其两人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内没有制定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在公司内打架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书面约定.2017年4月19日,向劳动争议无可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1>该案中乙公司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来改正这些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