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是某高校旅游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A个人独资企业。(1)甲在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2)甲向A企业投资了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房产所有权,劳务。(3)A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甲想将企业转让。 投资30万元成立了兴达食品厂,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因为事务繁忙,遂聘请管理该厂,并与约定未经其允许,不能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订单。但却瞒着与签订了15万元的饼干购销合同。在收到10万元的货款后,携款潜逃。不知内情,要求发货,称自己并未授权签订这样大标的额的订单,拒绝发货。起诉到法院。因生产经营资金被席卷而去,无法经营,暂时停业,此时欠债权人权某15万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而该厂现有资金10万元。决定解散该企业并依法进行了清算。 问: (1)甲设立A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合法?甲的出资是否合法? (2)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有什么要求? (3)以自己未授权签订该饼干合同为由拒绝向发货是否正确,为什么? (4)兴达食品厂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该如何处理?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