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不考虑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1)1日,向A公司函购乙材料一批,填制信汇结算凭证,汇出款项25000元。 (2)3日,银行转来电汇收账通知一张,金额36000元,系 B公司汇来函购商品的货款。 (3)5日,电汇广州工商银行30000元,开立采购专户。 (4)7日,向B公司发出函购的商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余款通过银行汇还给对方。 (5)8日,向广州公司购进丙材料一批,货款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运杂费400元,一并从本月5日广州开立的采购专户支付。材料尚未。 (6)10日,广州采购专户已结清,余款已退回存入银行。 (7)12日,收到A公司发来函购乙材料,并收到其附来的发票和运杂费凭证,列明货款20000元,增值税2600元,运杂费6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余款1800元也已汇回,存入银行。 (8)15日,销售给C公司商品一批,货款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连同以库存现金垫付的运杂费500元一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承付结算手续。 (9)17日,银行转来苏州D工厂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并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列明甲材料货款50000元,增值税税额6500元,运杂费凭证一张,金额800元,材料尚未收到,经审核无误当即承付。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