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赋予的权力,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是;
A.
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设长1名,也可以副长,其余为。 长和副长由会以全体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B.
董事会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C.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D.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