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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甲某与单位签订一项承包经营其下属大酒楼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二年;甲某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税后盈利某,单位每月发放给甲某工资 1500元。2005年2月,酒楼的财会人员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资料显示:2004年酒楼营业税收入150万元(其中包括2004年7月1日成立的保龄球馆收入30万元),成本、费用145万元(其中包括甲某每月领取的工资1500元),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6万元,亏损1.6万元。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 (1) 部分客房收入250000元未入账; (2) 期间费用包括发生招待费用15万元,采取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记帐,直接抵减甲某的承包费,不足的部分答应从第二年的承包费扣除,这15万元的款项未计入营业收入;卫生罚款2万元; (3) 销售费用中广告支出8万元 (4) 甲某采取多报服务员的办法增加费用支出(共多报10人,每人每月工资400元);当地政府规定雇主工资扣除标准为800元/月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04年应纳的营业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