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称:“百合花园热销中,售价仅4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位,高档商品房的享受。黄金位置:距市中心仅30分钟车程。北欧风情室内装修:简约风格、绿色环保„。现在购买,99折优惠,项目竣工后立即升值20%”。于2008年4月1日就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并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2008年6月30日,发现自己认购的房屋已售与,甲公司向推荐其他房屋。于2008年6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付款。但甲公司未将该合同办理备案。2008年8月1日,前去购房,甲公司售楼人员向推荐了已签约的那套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公司就该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敦促下,该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2009年3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若拒绝甲公司的推荐,则要求甲公司返还()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