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本市解放路124号“名烟名酒店”(持有A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无A市烟草公司激光喷码的Y品牌卷烟3,标值46000元,Z品牌卷烟12条,标值1740元。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店主、店员、,并在其店内发现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执法人员做了现场勘验笔录,并依法对进行了询问。称该批卷烟系B市烟贩子在B市收购并送货到自己店中,自己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此外,还供认于2011年7月-10月期间,共7次销售从本地市场收购的Z品牌卷烟,每次单条销售价格120元-145元不等,累计销售320条左右。店员、分别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证言。称自己于7月份受雇于,4个月来累计销售Z品牌卷烟300多条,销售收入4万多元。表示自己对销售违法卷烟的行为并不知情,并称店内的3Y品牌卷烟系替他人存放,并非购进。经A市烟草质量检测分站(省站授权委托机构)检测,Y品牌卷烟系“真品卷烟”,Z品牌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不服,自行委托甲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站(隶属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Z品牌卷烟进行了检测,该站得出Z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的鉴定结论。后经调查得知,系的远房表侄,系外地来A市务工人员。执法人员经过核对销售账册,结合的供述和等人的证言,认定共销售Z品牌卷烟326条,销售金额45620元。执法人员结合其他证据,对的证言不予采信。执法人员分析后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依法将此案移交给A市公安局。A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决定不予立案,将该案件退回了A市烟草专卖局。A市烟草专卖局遂对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作出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执法人员使用了哪些证据审查方法并简述理由。(6分,多答一种方法每种倒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