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驾驶三轮运输车,沿马路从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将一名60多岁的无名男子撞倒在东侧机动车道内,恰遇驾驶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驶经该路段,从该男子身体上碾压而过,致该男子当场死亡。 2005年4月20日,事发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无名男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交巡警大队曾于2005年4月4日在某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遂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无名男子尸体火化,骨灰暂由县殡仪馆保管。 的三轮车及的小轿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县民政局认为其作为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承担了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工作职责中也应包括支持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主张权利的内容。被害无名男子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该男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县民政局承担了有关处理事宜,故就其死亡将、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6331元。 问题:无名氏”被撞死,民政局能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