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评析] 原告大连音像出版社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其录音带专有出版发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于 1990 年 10 月,依法取得电视剧《辘轳、 女人和井〉(以下简称《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的出版发行专有权,并于 1991 年 3 月正式出版发行。到 1991 年 4 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了《井》剧录音带 600 盒,以大连音像出版社名义,发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出版发行专有权,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此请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被告轻信了中国电影出版社业务员自称有《井》剧插曲母带彩色封面和出版社的委托书,认为《井》剧磁带是通过正常渠道买来的,当被告复制了 100 盒后,得知封面是假的,立即停止录制。被告诚恳接受批评,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0 年 10 月,大连音像出版社,大连电视台与《井》剧插曲的词曲作者张索、签订了《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出版发行合同。合同规定:《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及海内外的复制、出版、发行大连音像出版社和大连电视台所有;合同有效期为 4 年。合同签订 后,大连电视台委托大连音像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井》的盒式录音带的工作及一切有关事宜。大连音像出版社因此取得了《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的出版、发行专有权,并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 1991 年 2 月 11 日,合同双方在《新闻出版报》上联合发表声明申请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出版、发行《井》剧插曲的音像制品, 1991 年 3 月,大连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了《井》剧插曲的盒式录音带。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尊重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插曲著作权的通知〉,提醒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不要安排出版该剧的录音制品,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1 年 4 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从中国电影出版社(已作行政处理)手中购得《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彩封(加 a 、 b 贴) 2000 套,用从市场上购买《井》剧插曲录音母带,未经大连音像出版社许可,复制了《井》剧录音带 600 盘,其中销售了 565 盘。后经他举报,被北京广播电视局查获,并对其销售后追回 100 录音带予以没收,尚未加工的 1400 套彩封及 1 台索尼复录机被扣留(录音带、彩封及复录机已由行政机关处理)。 [ 问题 ] 1 .谁对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著作权? 2 .大连音像出版社对本案所涉及的《糖护、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哪些权利? 3 .本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