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 9 年 4 月发生以下业务: ( 1 )购进一批原材料 A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5000 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 20 个高尔夫球包,支付不含税加工费 10000 元;乙企业同类高尔夫球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450 元 / 个。甲企业收回时,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 2 )从生产企业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7000 元;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23000 元;购进高尔夫球握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00 元;当月领用外购的杆头、握把、杆身各 90% ,加工成高尔夫球杆 20 把。 ( 3 )当月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 2 把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00 元;另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 5 把赞助给高尔夫球大赛。 ( 4 )将自产 3 把高尔夫球杆移送至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当月门市部对外销售了 2 把,取得价税合计金额 22600 元。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 l0% ,成本利润率为 10% ;)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 1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 甲企业当月 准予抵扣的高尔夫球杆杆头、杆身和握把消费税 ( 3 ) 甲企业 当月销售行为应 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