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8月 山东济南的一家出口公司与日本的S进口公司签约,向日方出口当年产莱芜鲜姜80吨。规格为每块250克以上。供货前,该公司向日方提供了前一年的L级莱芜大姜货样,并强调说当年收购的大姜与此样品是完全一样的,日方表示满意。价格为CFR每公吨640美元,交货期为当年11月5日之前。货款的75%使用信用证结算,余额在到货检验合格后通过T/T方式结算。合同规定, 日方在当年l1月5日之前,即合同装运期的30天之前,将金额为合同金额的75%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证开到中方,中方在接证后的一个月内装运。 但当年货物收获时,因收成不好姜的规格普遍偏小,使得当年同规格的货品比前一年价格上扬30%左右。结果导致中方货源吃紧,收购成本上升,形成了出口价格偏低的局面。出口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发货,将部分M级的货物混杂其中交货,导致日方拒收并向中方索赔。经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委员审理,最终裁定由中方公司向日方退赔了已付金额的30%而结案,其余25%的货款也未能收回,蒙受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