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为其已经使用了10年的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进行装饰修缮,将一批原采购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装饰工程,该批材料在6月份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企业已经认证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本次装饰工程支付设计费用,取得设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0.6万元。支付施工单位建筑服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2万元。款项均已支付。 (2)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8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3)对外销售家电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 (4)将一处闲置厂房对外出租,收取当月不含税租金30万元(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为( )万元。 A.74.76 B.61.2 C.13.56 D.13.2 (2)当月计入“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为( )万元。 A.49.84 B.440 C.480.8 D.489.84 (3)当月的销项税额合计为( )万元。 A.1365.1 B.1363.3 C.1361.5 D.1360 (4)当月该家电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 A.691.54 B.730.54 C.689 D.64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