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丰收农场2009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食罐头厂6月19日收到喜丰收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内运至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喜丰收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6月24日将杨梅运至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降价至5000元/吨,食罐头厂遂要求喜丰收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喜丰收农场拒绝变更价格,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喜丰收农场起诉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 问:(1)食罐头厂发送电子邮件是电子承诺吗? (2)喜丰收农场与食罐头厂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3)上述购销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