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四川省某储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湖南公司将这批干辣椒在四川公司仓库中存放7天(8月20日至2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湖南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四川公司仓库因电线老化,雷击起火,致使湖南公司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半。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突然下起了暴雨,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灾后很不结实,有的干脆散放在地上,经暴雨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四川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时,辣椒已面目全非,根本不能食用了。四川公司见此情景,遂以发生火灾为由拍电报给湖南公司,要求湖南公司来人处理。湖南公司来人了解情况后,要求四川公司赔偿损失,四川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湖南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四川公司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