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3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批商品,含增值税价款为350000元,甲公司当天开出6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年利率4%,票据到期后不再计息,甲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以其生产的一批产品抵偿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325000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175000元,乙公司另向甲公司支付增值税款。乙公司于2007年年末对该项债权计提了10%的坏账准备。乙公司收到该批产品后,作存货入库,且2008年度全部未对外销售。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债务重组日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