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城市某单位干部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80万元。龙、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80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兄弟索要房款,并说龙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兄弟索款,又未果。、、于是分别以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出差在外,便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支付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兄弟。调解书送达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80万元支付法院受理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