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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7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2017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3)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至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甲公司管理层拒绝审计项目组向客户丁公司寄发询证函。 要求: (1)针对上述第(1)至(3)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上述第(4)项,指出审计项目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