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该不该赔? [案情简介] 1994年初,A保险公司先后承保B公司所属某广场的地下工程和主体建筑工程,包括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该广场建筑结构由三幢30层高楼、4层裙10的地下室组成。 1994年4月19日,在基坑开挖近两个月后,由于拉森钢板桩打桩引起震动,致使周边土体向坑内位移,坑底土向上隆起,造成周边建筑物及土体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距基坑北侧拉森钢板桩仅0.7——1.0米处的C工厂主厂房发生墙体及地面开裂和倾斜,引起工厂电焊条流水线生产异常,产出废品。C工厂请当地建筑科学院对厂房及设备进行检测和鉴定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设备费用226万元,建筑物损失费用168万元,停产损失约50万元,合计人民币444万元。经过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此后,B公司在进行基坑围护后,仍在继续挖土。1996年3月,C工厂向法院起诉,诉讼索赔金额1650万元,同年8月又追增至231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定U大学鉴定事故原因,指定V会计师事务所对损失进行审计。经分析,本事故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1. 地质条件差。基坑土3—14二层灰色砂质粉土,属严重液化土层,具有产生流沙的特性。在基坑开挖中个别工程桩附近发生过管涌现象;2. 基坑围护结构方案不完善。拉森钢板桩支撑强度不足,H型钢垂直支撑不到位,影响整个支撑系统的刚度。3. 施工质量差。在C工厂厂房旁基坑挖土时,工程挖土后加钢板桩支撑,基坑施工顺序颠倒。钢板桩土方放坡不足,致使铜板桩上端倾斜、塌方;4. 施工管理不善。在C工厂厂房旁堆放大量钢筋等物,基坑地面负荷过重,导致拉森钢板桩弯曲变形,基坑周边土体位移;经过对相关损失进行审计、审核,A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4044455元,加上各种鉴定及评估费803800元,保险公司总计支付4848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