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5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⑴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6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支付购货金额2500万元、增值税额425万元,已验收入库。 ⑵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600万元,发生其他生产费用1000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40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0元。 ⑶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金额72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5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额1404万元。 ⑷2005年10月3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的所有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权为2005年2月1日购进并投入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在使用期内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⑸发生产品销售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该企业上年度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40万元。 ⑹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 ⑺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7万元,适用税率为15%,正处于减半期间; ⑻本年度2004年度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企业所得税2万元。 ⑼本年度新上技改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400万元(本题目不考虑折旧),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为420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33%,消费税税率3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要求: (1)计算该公司2005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2)计算该公司2005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总额; (3)计算该公司2005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成本; (4)计算该公司2005年业务招待费调整税所得额的金额; (5)计算该公司2005年意外事故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 (6)计算该公司2005年税所得额; (7)计算该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税所得额。 计算该公司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