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ap/2020-1230-1107-56/ti_inject-812ce.png)
2011年2月16日,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对A县零售户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60条卷烟,该局即向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案发当天,A局批准立案并组织等三名专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男,29岁,A县持有合法有效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所登记保存的60条卷烟系当事人于2011年1月29日晚从该县烟贩处购进,购进金额共计4200元,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2月22日承办人员拟定对本案的案件处罚呈报表送局领导,案件处罚呈报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违法购进总额10%的罚款计420元,将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发还。局领导同意后,2月24日承办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甲市烟草专卖局或A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2月25日,稽查员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2月26日,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烟草专卖局出具了罚款收据。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在执法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