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一年后,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向法院请求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村委会和列为共同被告,将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