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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40000元,原材料已入库;另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输费用3000元(不含税价),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外购设备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本月生产领用其中的80%。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机器专用螺丝钉10000个,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4000元;将其中的1000个替换本厂生产设备的螺丝钉,将旧的螺丝钉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款116元。 (4)生产甲产品领用2月份外购钢材一批,成本20000元,其中含运费成本372元: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3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60000元(钢材在购入当月已抵扣进项税)。 (5)销售甲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代垫运费8000元。 (6)用甲产品与汽车生产企业换取小汽车一辆,将换入的小汽车提供给管理部门使用,换出的甲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0000元,换入的小汽车的不含税价款为200000元,该生产企业向汽车生产企业支付了整价,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一批甲产品零部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8000元。 (8)提供维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4800元。 (9)转让自己使用了6年的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24360元(该设备购入抵扣过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的上述相关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增值税销项税额; (2)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