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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基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 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 日,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所欠的钱?